科斯产权理论与马克思主义产权思想的区别。
第一,马克思认为是生产力决定产权制度,科斯的观点是产权制度决定生产力。
马克思认为财产关系或产权,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而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所以评价一种产权关系先进与否,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愿望决定,而只能由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来说明。而科斯认为,产权是效率(生产力发展)的决定因素,只要有一个清晰界定的产权,就能解决社会的激励问题,抹平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之间的差异。
第二,马克思认为,产权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是具体的、历史的;科斯认为存在一个超越历史的、普遍适用的、高效的产权制度。马克思承认,产权制度对生产力有促进或阻碍作用,但这种作用是具体的、历史的,只有当这种制度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时,产权才是有效率的,否则就要变革原有的产权形式,寻找新的产权形式。而科斯认为,存在一个超历史的、永恒的、适应于一切社会历史形态的产权形式,在任何情况下,一个清晰界定的产权总是有效率的,而这样的产权形式就是私有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