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时期,诸多的小城镇被纳入郡政统治范畴,只有规模较大的城市才获得“自治”权,不过城市“自治”要履行国王的各种政令,实际上扮演着王国地方行政机构的角色。在财政方面,它们除了每年向王国财政署交纳一笔“承包”税款外,对王室新开征的任意税、动产税、商品进出口关税乃至人头税等也有负责征调的责任。城市还承担为封建王权管理商务的职责,如监督外贸、规范价格等。城市必须使用王国的货币来进行商品交易,没有一个英国城市能铸造货币流通。在司法上,它们组建自己的城市法庭,在负责审决市民普通案件的同时,既要严守王国的法律,也须协助前来开庭审判大案的王家巡回法庭,在审判的各个程序与收取司法罚金上尽其责任。在军事上,它们要为封建王权服军役,这一义务,既含有封建军役的意义,同时也来自于每个自由人都要为王服役的惯例。1181年亨利二世颁布的《武器装备法令》对全国自由人自备兵甲、马匹服军役的规定,当然也包括市民在内。在大陆与法国为争夺领的战争中,市民服役参军的现象十分普遍。此外,东南部的“海角五港”以及其他沿海城市还必须为国王的海上货物与军事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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