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曰:六二之吉,顺以则也。
六二之得吉者,以其顺处而有法则也。贝谓中正之道。能顺而得中正,所以处明伤之时而能保其吉也。
九三,明夷于南狩,得其大首,不可疾贞。
九三,离之上,明之极也,又处刚而进。上六,坤之上,暗之极也。至明居下而为下之上,至暗在上而处穷极之地,正相敌应,将以明去暗者也。斯义也,其汤、武之事乎!南,在前而明方也;狩,畋而去害之事也。南狩谓前进而除害也。当克获其大首,大首谓暗之魁首上六也。三与上正相应,为至明克至暗之象。不可疾贞,谓诛其元恶。旧染污俗未能遽革,必有其渐,革之遽,则骇惧而不安。故《酒诰》云:“惟殷之迪诸臣百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至于既久,尚曰余风未殄,是渐渍之俗,不可以遽革也,故曰不可疾贞,正之不可急也。上六虽非君位,以其居上而暗之极,故为暗之主,谓之大首。
《象》曰:南狩之志,乃大得也。
夫以下之明除上之暗,其志在去害而已。如商、周之汤、武,岂有意于利天下乎?得其大首,是能去害,而大得其志矣。志苟不然,乃悖乱之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