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展开,城乡学前教育有不同程度的发展,特别是农村学前班的发展很快,逐步成为学前教育的主要办学形式。为规范农村学前班的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1986年6月,国家教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办好幼儿学前班的意见》。该文件首先强调,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学前教育尚不够发达的情况下,举办学前班是现阶段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一条重要途径,在城镇地区也是满足群众让子女接受学前教育要求的一种教育形式。该文件对学前班的办班指导思想、教育活动的内容与组织、教师培训、办班条件、领导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该文件倡导因地制宜,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发展学前教育,推动了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稳步的发展。长期以来,学前班一直是我国农村学前教育最主要的办学形式。
1986年,《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发布,明确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职务设置为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实行聘任或任命制。条例对各级教师的职责以及任职条件做出了较详细的规定。凡不具备国家学历的教师,要通过考核取得专业合格证书或取得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后才能评定职务。同年9月,国家教委发布《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这些规定极大地调动了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积极性,各省市教育部门为此制定了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规划,并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专业进修、学历教育)积极组织幼儿园教师参加在职培训,各地幼儿园教师的学历合格率逐年快速提高,到1990年,受过一年以上专业训练的教师比例提高了1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