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的例子如“俄狄浦斯情结”、希腊神话中的俄瑞斯忒斯的态度和“逃向父亲”。参见Bachofen:《母权论》。
[6] 参见拙著《憎恨德国人的原因——民族教育学的解说》(1916),第五章:论集本楷模对一个民族的意义。
三、圣者
1.宗教楷模和领袖的类型学
不论对于宗教史认识,还是从实证的宗教社会学看,我们都有必要认识宗教的“楷模与领袖”之类型学。[1]这种类型学在极大程度上不依赖于实在的宗教及其实在的社会学形态,即所谓“宗教”、“教派”、“学派”、“神秘主义团体”等。[2]此外,重要的是应清楚确定这些楷模和领袖的等级秩序。最终问题是,某些最初只是以归纳和比较的方法揭示出的宗教领袖与楷模的特征,是否能够从这种类型的人的本质中——即从他所代表的在与价值领域,亦即从神性中——得到更加深刻的理解,甚至从中演绎出来(宗教之独立性和自体机制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