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三款对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适当扩大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是必要的,建议进一步明确范围、完善程序,增加约束性要求。同时,司法部建议对行政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也作出相应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并对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作相应完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三款)三、中央编办提出,为了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定期对已经设定的行政处罚进行评估,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处罚事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四、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对综合行政执法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需要根据实践总结完善,立法应当为改革探索留有空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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