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你还应注意:
在付款日期、付款期限、付款条件变更的情况下,你与客户未能相互了解,就应仍按原来的情况收款;
客户对合同内容提出变更但你未给予处理;
有退还品却不加以完全处理、扣除;
收款单未在指定的日期送去,等等。
(8)不要急于销售,风险责任明确。
一些人急于得到业绩,采取导致回收困难的强迫式销售。这样的话会被客户抓住弱点,在回收货款时,客户会说:“我不愿意进货,是你千拜托万拜托,不得已才进货的。如果你急于收钱,反正产品还没有卖出去,你带回去好了。”这样,你也就不敢坚持收款了。
(9)严密的合同。
为预防客户拖欠货款,在交易当时就要规定清楚交易条件,尤其是对收款日期要作没有任何弹性的规定。例如,有的代销合同或收据上写着“售完后付款”,只要客户还有一件货物没有卖完,他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不付货款;还有的合同或收据上写着“10月以后付款”,这样的规定今后也容易扯皮。
另外,交易条件不能由双方口头约定,必须使用书面形式(合同、契约、收据等),并加盖客户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有些客户在合同或收据上仅盖上经手人的私章,几个月或半年之后再去结账时,对方有可能说,这个人早就走了,他签的合同不能代表我们单位;有的甚至说我们单位根本没有这个人。如果加盖的是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无论经手人在与不在,对方都无法推脱或抵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