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所知,在此时期以前,为支付债务利息而永久课征的税收,只有为支付英国银行、东印度公司以及当时计划中的土地银行三者的贷款利息的各税(土地银行的贷款只是拟借,未成事实)。这时,英国银行贷与政府的金额,为3375027镑17先令10便士半,年息6%,计达206501镑13先令5便士;东印度公司贷与政府的金额为320万镑,年息5%,计达16万镑。
1715年,即乔治一世元年,依据该年十二号法令,那些担保英国银行年息的各税以及由这次法令定为永久征收的其他若干税,合并为同一种共同基金,称为总基金。此基金不仅用以支付英国银行的年金,而且用以支付其他年金及债务。此后,依据乔治一世三年第八号法令,及五年第三号法令,此基金又增大,而当时附加的各税,也同样改为永久征收了。
1717年,即乔治一世三年,依据该年第七号法令,又有其他数种税被定为永久征收,构成另一个共同基金,称为一般基金。此基金所支付的年息,计达724849镑6先令10又1/2便士。
这几次法令的结果是,以前大部分只短期预支的个税变成永久征收,而其用途只作为基金,用以支付由预支办法所借入款项的利息而不是本金。
假如政府只用预支办法筹款,那么只需要注意两点,数年之内,就可以使国家收入从债务中解放:第一,不要使该基金在限定期间内所负担的债务超过其所能负担的金额;第二,第一次预支未偿清以前,不作第二次预支。但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做不到这两点。他们往往在第一次预支时,就超过了所能负担的金额;即使不超过,也经常在第一次预支未还清以前,就进行第二次甚至第三次预支,从而加重基金的负担。这样下去,该基金就不够支付所借款项的本金和利息,于是就不得不只用来支付利息,或等于利息的永久年金。像这样盲目的预支,必然会导致破坏性更大的永久付息。既然开了此先例,国家收入的负担,就由一定期间拖延至无限期间,解决国家收入的负担就更遥遥无期了。但是,任何情况下,这种新方法所能够筹到的款额,总是比由旧的预支方法来得大。所以,人们一旦熟悉这种新方法,每当国家危急关头一般都会舍弃旧法采用新法。解决燃眉之急总是当任政府处理问题时最关心的,而解决国家收入的负担,那是下一任政府的责任,与他们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