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侵犯特定身份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
这种身份权利主要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通常表现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如夫妻关系、母子关系、父子关系等等。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比如由于夫妻矛盾,一方老人擅自将孩子带走并且拒绝父亲或母亲的探望,以及离婚夫妻中享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探视孩子都是侵犯了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被拒绝的一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媒体报道的“婚后20年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丈夫盛怒之下将妻子告上法庭,请求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例正是侵害了一个人作为父亲应有的身份权利。按照法律规定丈夫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孩子进行了抚养,所以,抚养费用应由妻子全部承担并返还。但在这个案子中法院并没有对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全部支持,而是将其酌定为5000元。
4.侵害死者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①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②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③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