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环境侵权案件具有侵害方式的复合性、侵害过程的复杂性、侵害后果的隐蔽性和长期性,其证明难度尤其是对于排污企业违法排污主观故意的证明难度较高,且本案又涉及对环境公益的侵害,故应充分考虑到此类案件的特殊性,通过准确把握举证证明责任和归责原则来避免责任逃避和公益受损。综上,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藏金阁公司与首旭公司构成环境污染共同侵权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明标准,应当认定藏金阁公司和首旭公司对于违法排污存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和客观上的共同行为,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7-8】
重庆市长寿区珍心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中盐重庆长寿盐化有限公司、四川盐业地质钻井大队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1. 基本案情
中盐长寿公司系生产销售工业盐及其化工产品的公司,其所有的矿井包括长平一井、长平二井、长平三井。中盐长寿公司与四川钻井大队签订合同,约定由四川钻井大队负责长平三井钻井施工,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含盐特征污水给距离约30 米的珍心鲜农业公司农业基地造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