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级政府统筹区域内高等教育发展,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
长期以来,发展高等教育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责任。但是,由于两者的责权关系没有厘清,导致中央政府对地方高等教育管得过多、过细,“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同时并存,使地方政府缺乏应有的高等教育办学自主性,高等教育发展缺乏活力和多样性。同时,责权不对称,地方高等教育管理矛盾冲突多,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都受到较大影响。《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完善以省级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进一步明确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高等教育领域的责权关系,扩大了省级政府的高等教育办学自主权。省级政府对所属高等学校具有统筹权、规划权和监督权,规范本地区所属高校的设置标准、办学条件,有权调配中央划拨和地方自筹的教育资源以及其他必要的职权:第一,由省级政府负责设置和调整高等学校及学科、专业布局。第二,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级政府依法审批设立。第三,由省级政府负责审批省属本科院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已确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点。
4.省级政府统筹推进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教育区域合作